□武潔
  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發現印度仿製瑞士“格列衛”抗癌藥不僅可使國內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萬多元藥費,還意味著他們生存希望大增,於是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藥。但這種仿製藥品並未獲得國內藥監部門的審批,屬於“假藥”。日前,陸勇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公訴。日前,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12月22日《京華時報》)
  藥品事關健康與生命,對於藥品的審核與認定,當然不是可有可無。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國產藥,還是進口藥,要想在中國市場上銷售,都必須在藥監局登記、註冊,這一規定要說也並不算過分,而未經登記、註冊即以“假藥”論處,也不過是對藥品審核制度的嚴格執行而已。於是,雖然被患者奉為救命稻草,但來自印度的廉價仿製藥被認定為“假藥”,也並非全然無辜“躺槍”。
  事實上,來自印度的仿製藥之所以是正品藥價的1/10甚至更低,並非一些網友所認定的藥品審批權力下的壟斷利益加成,而是緣於印度仿製藥對昂貴的藥品專利的規避,這一做法在國際上更是飽受質疑。不僅如此,網上代購境外藥品,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管,也的確魚龍混雜,尤其是在利益驅使之下,這一渠道中出現真的假藥,也是不爭的事實。
  不過,買不起正品藥的患者,出於求生訴求,購買低價仿製藥,在“以身試藥”驗明藥效之後,將生的希望分享給其他病友,竟然落下“銷售假藥”的罪名;當救命藥成了“假藥”,求生的本能,居然違反了法律,顯然也有違常識。無論如何,生命理應享有最高的權利,保護人的生命權更應是任何法律與制度的初衷。藥品審批制度與藥品的專利權,當然也不能例外。
  例如,“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便是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授予、許可其他企業使用。而對於印度的仿製藥產業,雖然其存在專利硬傷,但聯合國在其年報中,曾以相當長的篇幅推介仿製藥的重要意義,認為仿製藥產業的發展,是第三世界國家提高衛生水平、改善民眾健康狀態的重要保證,並對印度加強生產低成本仿製藥的努力給予贊賞和肯定。
  既然如此,在醫保不能給予一些特殊患者以有效的藥品供給與生命庇護的背景下,作為最後救贖的仿製藥顯然不能被簡單認定為“假藥”,病友抱團互助,更應與“銷售假藥”有所區分。無論如何,“違法求生,還是守法等死”,本不該成患者的哈姆雷特之問。  (原標題:正視仿製藥背後的哈姆雷特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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