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城市讀本訊(唐海奎記者劉虎) 近日,南充市營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人案,一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據瞭解,李保龍,26歲,南充市營山縣人。2014年3月27日凌晨,李保龍與幾個朋友來到營山縣城東門口附近某涼麵館,圍著一張桌子吃夜宵、喝夜啤酒。觥籌交錯之間,已是多杯下肚。後來,李保龍喝得比較高了。醉眼迷離之間,他見陳冬海把幾個要好的朋友喊到一堆,商量如何敬酒。李保龍認為陳冬海跟自己過不去,剎那間怒火攻心,跑到老闆的廚房拿起一把刀來到陳冬海身後,將其頭、頸、肩部多處砍傷。經鑒定,陳冬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4年6月6日,李保龍到營山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執行逮捕。 9月18日,檢察機關指控李保龍犯故意傷害罪,向營山縣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9月23日,營山縣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李保龍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 營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保龍飲酒後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並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遂於日前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標題:懷疑勸酒意圖不軌 男子酒後砍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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